凡例/總纂:連慧珠

  1. 《北門區志》書之編纂,旨在蒐集、整理並保存地方史料,掌握歷史脈絡下人們社會生活內涵與變遷,並增進民眾對鄉土的認識與關懷。
  2. 本志書共分地理篇、歷史篇、政事篇、經濟篇、建設篇、社會篇、宗教篇、教育與文化事業篇、文學與藝術篇、人物篇共十篇,各篇之下,依序為章、節、一、(一)、1.、(1)以詳記內容。
  3. 本志書體 與格式依契約所載、國史館、中央研究院撰稿體例與格式進行撰稿。
  4. 各篇時間斷限,上起荷蘭治台時期(1624),下迄民國 104 年(2015)底為原則。歷史既是臺灣歷史時期,荷蘭治台時期以「荷治」、清代以「清治」、日人治台以「日治」,二次大戰後(1945),則以民國紀年,遇有中、日史曆紀年於每章每節第一次出現時加註西元紀年,以便參照,各時期專有名詞以當時通用名稱稱之。
  5. 各篇撰述內容,參考公、私文書檔案著作資料為主,並輔以田野調查廣泛蒐集,詳以考訂,力求資料正確與詳盡。
  6. 本志書採語體文撰述,引用資料均加註資料來源與注釋(採當頁注),說明資料來源、以及補充資料完整性,並藉以徵信查考。
  7. 本志書之撰述,使用當時地名,並附註現今通稱地名,以便對照閱讀,如轄域變革,另作說明,例如清代至大正 9 年文獻上使用地名為溪底藔,大正 9 年後為溪底寮,故行文時則以當時地名書寫。
  8. 本志書之圖表、攝影相片,以圖隨文方式編排,俾便讀者閱讀。攝影相片,由撰稿人拍攝者不另註明,謹註明相關照片的提供者。
  9. 本書之主題地圖為本研究團隊繪製,如遇改繪或有所依據之資料,則註明其來源出處。
  10. 本志人物傳採蓋棺論定之例,不為生人立傳,人物排列以出生年次為序,另對地方有貢獻、重要人物,則立地方現代名人與人物表,以表對傳統人物立傳之格局突破。
  11. 書籍、報刊、期刊、電影、音樂專輯等名稱,一律加雙箭號《》,若為單一文章、曲名或未出版學位論文,則以單箭號〈〉表示,畫作以「」表示。
  12. 計量使用阿拉伯數字,惟原文照引例外,說明仍以阿拉伯數字,數字超過三位數加上之數字,採用國際通行之三位分節法,以「,」(半型)區隔之。例:1,234,567。
  13. 大事記編年紀事,有月日者依時間先後排序,未有日月則置於後,簡明提要地綜覽全區之發展歷程。